赣人防发〔2021〕15号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和人防专项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中心城区集中建设区、经济发达镇集中建设区规划范围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建筑。
第二章 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第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和经济发达镇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所规定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设区市、县(市、区)和经济发达镇确定的建设比例和收费标准执行。
前款所称地面总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中明确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建筑类型,其他特殊建筑类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参照同类建筑类型进行认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后,报省人防办备案,可以列入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楼、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会堂、图书馆、宿舍、娱乐用房、招待所、食堂、培训中心、门卫室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性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等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建(构)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后,报省人防办备案后,可以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第七条 当同一栋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应按实际面积占比进行区分,非生产性用房部分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民防空指标要求执行。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统一规划、集中联建,推动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鼓励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干(支)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宜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按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满足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
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优先在先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先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需在后期建设集中修建的,建设单位应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提供与先期应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额的银行履约保函,并作出书面承诺,待后期集中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可退回银行履约保函。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逾期未补建的应启动银行履约保函补缴易地建设费程序,并对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人防“结建”义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相应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中明确战时功能、布局配置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尚未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党政机关和城市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新建公共建筑和医疗卫生用房,应对应分别修建战时救护站、急救医院和中心医院。
(三)城建、市政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应急、公安、化工、环保、电信、移动通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新建公共建筑,应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四)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结合实际需求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五)物资库配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规定的城市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要求的,可配套修建物资库。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每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达20000(含)平方米、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经济发达镇每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达10000(含)平方米可配套修建一个单元物资库。
第十二条 设区市本级、赣江新区直管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全部按甲类标准(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审批。
南昌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湘东区、南康区、广丰区、赣县区、东乡区、柴桑区、余江区、广信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甲类标准审批,今后撤县改区的自政府公告之日起参照执行;其它县(市、区)按乙类标准(防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审批。县级应战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按甲类标准审批。
第十三条鼓励原“结建”义务为修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单位,修建高抗力等级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17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及其他抗力等级五级的人员掩蔽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核生化监测中心,可按14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原“结建”义务为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不享受折算优惠政策。
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人防通信警报布点规划,同步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每个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可折抵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单独修建的地下商业街、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附带地面民用建筑的部分,应依法履行“结建”义务。
第三章 易地建设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五)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六)所在地块详细规划确定的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满足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的;
(七)按照人民防空规划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
(九)应建防空地下室按照防护单元标准合理划分后,剩余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部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需提供相关技术说明材料。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对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进行科学认定,认定方法和评判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七条 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详见附件4),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违规批准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经相关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项目,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规定的,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详见附件5)。
符合第十五条其他易地建设条件的可申请易地建设,但应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适用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不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难以界定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易地建设的决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核查
第二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参加民用建筑联合竣工验收,根据“多测合一”人防测绘数据,复核防空地下室应修建面积和实际修建面积。当实际修建面积少于应修建面积时,由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竣工时,地面民用建筑实测建筑面积多于报建审批时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未竣工验收,但地面单体建筑需提前办理验收手续的,可参照分期建设的做法由建设单位提供对应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书面承诺,人防主管部门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内,对建设单位申报验收的单体建筑选择“不涉及人防工程”,准许先行通过验收。
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第十条第二款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和书面承诺的,人防主管部门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内,对先期项目所有申报验收的单体建筑选择“不涉及人防工程”,准许先行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第二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或事中事后核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对其应尽的“结建”义务进行重新审批核定。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手段取得易地建设或减免易地建设费许可的,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要求,人防主管部门“结建”审批权已划转给当地行政审批局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局的“结建”审批业务指导,并会同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省办印发的关于“结建”审批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定表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5.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附件1
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分为两大类,一是住宅类;二是其他民用建筑类。其他民用建筑类主要分为其他住宅类、行政办公类、司法类、文教类、体育类、医疗类、科研类、商业类、交通类、金融类、展览类、观演类、通信广播类、生活服务类、宗教民政类。相应典型建筑类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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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典型建筑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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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 |
居民住宅类 |
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配套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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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住宅类 |
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及配套设施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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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民用建筑 类 |
行政办公类 |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办公楼(办公用房),包括办公、会议、接待用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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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 |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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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类 |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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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 |
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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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类 |
医院、卫生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康复中心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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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类 |
科研楼、实验楼、设计楼、研发中心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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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类 |
商场、超市、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商业仓库、汽车4S店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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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类 |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地面建筑、地上车库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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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 |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办公营业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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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类 |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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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演类 |
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杂技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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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广播类 |
广播台、电视台、发射台(站)、监测台(站)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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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类 |
食堂、菜场、浴室(澡堂)、理发美容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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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民政类 |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办公用房 | |
附件2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分为五大类,一是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二是农、林、牧、渔类生产性项目;三是公益性建筑;四是构筑物;五是其他建筑物。相应典型建筑类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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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典型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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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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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类生产性项目 |
农、林、牧、渔类产品初加工车间、仓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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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建筑 |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市政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焚烧设施、水泵房、变配电房(站)、殡葬场所焚烧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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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 |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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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物 |
1.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临时车棚和钢构车库等; 2.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汽车4S店除外); 3.加油(气)站、油(气)库无围护部分; 4.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等),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洗车库; 5.无围护的钢构菜市场、运动场; 6.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业项目。 |
附件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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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建设条件 |
技术材料清单 |
评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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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可作为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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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部门出具的周边建筑物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有权部门出具的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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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
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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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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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
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关于该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应依据材料。 |
除禁止或限制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外,可开发的地下空间应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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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 |
无 |
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相关规划或相关规划中不明确的,以国家或省明确的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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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 |
无 |
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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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 |
无 |
以同一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计算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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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按照防护单元标准合理划分后,剩余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部分。 |
无 |
以同一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计算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
附件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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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
收费标准 |
收费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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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赣江新区直管区 |
2000 |
地面总建筑面积8% |
|
九江市、鹰潭市 |
1900 |
地面总建筑面积7% |
|
萍乡市、景德镇市、上饶市、赣州市、吉安市、宜春市、新余市、抚州市、新建区、南昌县、湾里管理局 |
1600 |
地面总建筑面积6% |
|
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
1300 |
地面总建筑面积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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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达镇 |
800 |
地面总建筑面积4% |
|
经济发达镇(30个):南昌县向塘镇、瑞昌市码头镇、乐平市涌山镇、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余江县锦江镇、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樟树市临江镇、高安市八景镇、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遂川县雩田镇、南城县株良镇、进贤县李渡镇、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修水县渣津镇、湖口县流泗镇、上栗县桐木镇、分宜县双林镇、大余县新城镇、于都县银坑镇、龙南县杨村镇、丰城市曲江镇、万载县株潭镇、玉山县岩瑞镇、余干县黄金埠镇、横峰县葛源镇、安福县洲湖镇、永丰县藤田镇、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南丰县白舍镇。 | ||
附件5
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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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情形 |
减免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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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筑项目 |
免收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3.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5.《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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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免收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3 |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收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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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
免收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
5 |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
免收 |
1.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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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
免收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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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收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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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狱、戒毒所 |
免收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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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业项目 |
免收 |
1.《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意见》(赣工改办〔202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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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减半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
11 |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
减半 |
1.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人防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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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 |
减半 |
1.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
|
13 |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 |
转载自:江西省人防办


赣公网安备:36020002000399